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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出資人要求(股東、合夥人要求)

    根據2023年最新的《私募投資基金登記備案辦法》,對於不能擔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東、合夥人、實際控製人的人員以排除的方式做出羅列:

    (一)未以合法自有資金出資,以委托資金、債務資金等非自有資金出資,違規通過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方式持有股權、財產份額,存在循環出資、交叉持股、結構複雜等情形,隱瞞關聯關係;

    (二)治理結構不健全,運作不規範、不穩定,不具備良好的財務狀況,資產負債和杠杆比例不適當,不具有與私募基金管理人經營狀況相匹配的持續資本補充能力;

    (三)控股股東、實際控製人、普通合夥人沒有經營、管理或者從事資產管理、投資、相關產業等相關經驗,或者相關經驗不足5年;

    (四)控股股東、實際控製人、普通合夥人、主要出資人在非關聯私募基金管理人任職,或者最近5年從事過衝突業務;

    下列人員不得成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製人、普通合夥人或者主要出資人(也就是說排除了"有限合夥人"、"非控股股東"、"非主要投資人"),:

    (一)有備案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情形;

    (二)被協會采取撤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的紀律處分措施,自被撤銷之日起未逾3年;

    (三)因備案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項、第八項所列情形被終止辦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的機構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製人、普通合夥人,自被終止登記之日起未逾3年;

    (四)因備案辦法第七十七條所列情形被注銷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製人、普通合夥人,自被注銷登記之日起未逾3年;

    (五)存在重大經營風險或者出現重大風險事件;

    (六)從事的業務與私募基金管理存在利益衝突;

    (七)有重大不良信用記錄尚未修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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