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作中,可能會遇到勞動糾紛,甚至會導致公司或個人的經濟損失,那麽公司和員工都需要了解哪些勞動法律知識呢?今天就給大家詳細介紹下職場中的勞動法律知識。
1 降薪威脅
按勞動法規定“降薪”本質上是變更勞動合同。而要變更勞動合同,必須經由勞動者簽字確認。否則,就是企業單方麵背棄勞動合同!
2 協商離職
而在勞動合同有效期間內,企業要想解除勞動合同,需和員工協商,並取得對方同意,支付n+1補償,才算是合法。但是,此時,如果員工不同意,而堅持履行勞動合同,企業在沒有法律規定正當理由(例如被追究刑事責任、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的前提下,單方麵解除勞動合同,企業需對員工進行2n的賠償。
3 末位淘汰
勞動法規定,如果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調崗後,依然不能勝任工作,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仍需支付n+1的補償。
規定很重要的幾點:培訓+調崗+企業舉證+n+1補償。
按照“末尾淘汰”,很顯然,一個團隊中,按照某種標準,總有一個員工排在最後(末位),但在邏輯上,並不等同於該員工不能勝任工作。
那麽,企業就不能以“末位淘汰”為由,單方麵的解除勞動合同,否則就屬非法解除勞動合同,需支付2n的賠償。
因此,如果合同不到期,對所謂“末位淘汰”的員工,企業最恰當的做法就是和員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並支付n+1的補償。
4 不簽/續簽合同
勞動法規定,員工自入職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企業未與員工簽訂書麵勞動合同,則形成事實勞動關係。此時,企業應向員工每月支付雙倍工資。
勞動法規定,員工合同到期,企業不願續簽,需對員工進行補償。如果提前1個月通知,補償金為n個月工資,否則為n+1個月工資。
勞動合同到期後,企業既不明確表示續簽勞動合同,也不明確拒絕續簽勞動合同(也就是所謂的“拖”)。此時,如果員工還在企業繼續勞動的,則形成事實勞動關係,勞動合同自動順延。
而之後,企業在看“拖”無效的情況下,貿然解除勞動合同,則會麵臨雙重風險。一個是非法解除勞動合同的2n賠償,一個是不定立書麵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
5 補償金算法
無論是n,還是n+1,n指的是員工在企業服務的年限,不足1年按1年算,但最多不超過12個月。
月平均工資=員工上年度的總收入/12,但不高於所在城市平均工資的三倍。
其中,上年總收入不僅包括基本工資,還包括績效、年終獎等。
而且,考慮到員工失去工作,補償金的個人所得稅有極大優惠,幾乎是淨收入。
總結:
公司應該嚴格遵守勞動法律法規,合理合法的解決員工的去留問題,如果員工受到非法辭退,應該采取相應的法律措施來保障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