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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企業法律顧問提示:競業限製條款的風險

案例:本團隊律師服務的一家顧問單位在與員工訂立的保密協議中設置有競業限製條款,該員工辭職後,企業並未向員工支付競業限製補償金,後員工對企業提起勞動仲裁。

一、競業限製的概念:

競業限製是用人單位對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知識產權權利歸屬協議或技術保密協議中約定的競業限製條款,即:勞動者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後的一定期限內不得在生產同類產品、經營同類業務或有其他競爭關係的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係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限製時間由當事人事先約定,但不得超過二年。競業限製條款在勞動合同中為延遲生效條款,也就是勞動合同的其他條款法律約束力終結後,該條款開始生效。

二、競業限製補償金是否必須支付?

企業與員工之間有競業限製約定的,企業必須向員工支付補償金。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製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製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製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三、不支付競業限製補償金是否就意味著企業主動與勞動者解除競業限製約定?

不支付競業限製補償金並不意味著解除競業限製約定,競業限製約定必須以書麵明示的方式通知,否則企業仍將支付補償金。

勞動合同當事人僅約定勞動者應當履行競業限製義務,但未約定是否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或者雖約定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但未明確約定具體支付標準的,基於當事人就競業限製有一致的意思表示,可以認為競業限製條款對雙方仍有約束力。補償金數額不明的,雙方可以繼續就補償金的標準進行協商;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此前正常工資的20-50%支付。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限製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年。(詳見上海高院《關於適用《勞動合同法》若幹問題的意見)。


文章作者:張心田律師  周海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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