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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企業法律顧問解讀勞動合同中條款的有效性

案情介紹:趙某是某公司的銷售代理。2008年該公司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合同中有個條款約定:趙某可以從產品銷售利潤中提取60%的提成,本人的病、傷、殘、亡等企業均不負責。在一次外出公幹中,由於交通事故,趙某負傷致殘。趙某和該公司發生了爭議並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要求解決其傷殘待遇問題。

分析:

《勞動合同法》第3條規定的訂立勞動合同要遵循的合法原則,是指勞動合同的訂立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法律、法規既包括現行的法律、行政法規,也包括以後頒布實施的法律、行政法規,既包括勞動法律、法規,也包括民事、刑事、行政和經濟方麵的法律、法規。合法原則包括:勞動合同的主體必須合法;勞動合同的內容必須合法和勞動合同訂立的程序和形式合法。

《勞動合同法》第26條規定: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屬於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趙某與公司訂立的勞動合同中規定的公司不負擔趙某任何傷殘待遇費的條款屬於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內容明顯違法。因此,這一條款是無效的。

最後仲裁委采納律師代理意見,認定該條款無效,並認定趙某為工傷,並裁決其所在公司應按照工傷待遇對其進行賠償。


文章作者:張心田律師  周海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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